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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暂行规定
来源: 南通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2-17 11:23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南通市公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五条 本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本局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局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本局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本局应报请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