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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

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10-21 字体:[ ]

近年来,全社会都在倡导牵绳遛狗、清理粪便等“文明养宠”行为,但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因“犬”引发的纠纷和警情仍不在少数。

近期某小区内,姜女士正带着宠物犬散步,为图方便省事,爱犬未系绳,朱女士恰巧路过时被犬惊吓,出于自我保护意识往后退步时绊倒在路牙上,导致手臂骨折。朱女士向姜女士索要赔偿,双方发生口角,随即朱女士报警求助。民警现场了解情况帮助调解,姜女士认为朱女士受伤与自己无关,无需承担责任。朱女士在民警的指导下前往医院检查和治疗,事后民警将双方约至派出所内协商解决。

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未牵绳遛狗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遛狗不牵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姜女士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姜女士赔偿朱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这一纠纷得到解决。

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养成“文明养宠”的意识和习惯,做有责任心的“铲屎官”,不要让自己的爱好成了别人的困扰,避免因自己的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携手共建文明城市。

(作者:杨家琦,审核:王晶,审签:陆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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